招标公告

2018年凤翔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18年凤翔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已由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宝市发改农业发〔2017521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中央投资及地方配套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招标人凤翔县横水河灌溉管理处,招标代理单位为陕西金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018年凤翔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招标依据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凤翔县2018年度新增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水利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批复》宝市发改项目发〔2018427),划分为个施工标项和一个监理标项

施工Ⅰ标项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以横水河灌区东干渠改造为主,改造东干渠上段3732m(拆除重建1#渡槽160米,渠道恢复103m,渠道重建539m,渠道清淤3030m,维修涵洞41013m)。

施工Ⅱ标项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以横水河灌区东干渠片区的渠系改造工程为主,在田家庄镇的河北村、西劝读村、横水镇玉祥村改造东干渠一斗、二斗、三斗、四斗、五斗、六斗斗渠5401m,改造农渠7851m,改造毛渠5742m,改造各类建筑物730座。

施工Ⅲ标项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以横水河灌区南干渠片区的渠系改造工程为主,在田家庄镇的北小里村、南小里村改造南干渠八斗、九斗斗渠3846m,改造农渠11259m,改造毛渠10857m,改造各类建筑物576座。

施工Ⅳ标项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以横水河灌区南干渠片区的渠系改造工程为主,在田家庄镇的南小里村、横水镇的南光耀村改造南干渠十斗、十一斗斗渠3359m,改造农渠8557m,改造毛渠8058m,改造各类建筑物435座。

监理标项主要工作内容:2018年凤翔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建设期施工监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施工Ⅰ~Ⅳ标项投标企业必须具备水利水电总承包级(含级)以上施工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三年以上类似工程(农田水利、水利工程)的施工经历,有关管理人员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标项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并具有类似工程(农田水利、水利工程、灌区节水改造)施工监理经验。

注:凡参与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应在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档案,评标时对财务状况、从业人员、类似业绩、良好行为(获奖)、不良行为等信息进行核查,以信用平台核查信息为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及陕西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上述文件通知(陕水建函〔201629号)要求,凡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核查平台信用中国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单位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9172018920日,每天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3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陕西金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xjags.cn进行预报名。于2018921日至2018925日,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8:30(节假日不休)在陕西金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投标单位代表应携带资料包括: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

4.2 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仟元整,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810169:00,地点:见招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查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组织查勘现场,交通工具自备,食宿自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陕西采购与招标网 陕西省招标投标协会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1. 联系方式

    招标人:凤翔县横水河灌溉管理处

     址:凤翔县田家庄镇街道

    联系人:田先生

     话:0917-7781343

    招标代理单位:陕西金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扶苏路民善雅居商业楼A

    邮政编码:712000

    联系人:徐工

     话:029-33819315

     真:029-33686108

                                         二〇一十一